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三成因

【来源】: 检察日报 【发布时间】: 2014-09-22 
心理失衡 法治观念不强 监管不力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三成因
 
姚云生 朱卓群

 

    2007年以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共办理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18件27人,其中涉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部门、房屋产权监理部门、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涉及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滥用职权罪等多个罪名。 

    建筑工程包括立项、审批、拆迁、招投标、施工、质检、验收及工程款项结算等众多环节,每个环节都有巨额的资金流动,诱惑力极大,建筑行业也因此成为职务犯罪案件易发多发的一个领域。办案人员介绍,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涉及领域较广,一项工程建设的大多数环节都有国家机关相应的监督、制约,但很多不法分子为了获取非法竞争的机会,往往在建设过程偷工减料,向负有监督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有些国家工作人员目无法纪,道德沦丧,借机捞取个人私利,有的甚至想方设法在工程的各个环节给承建单位找麻烦,阻止正常施工,达到向施工单位索贿的目的。如该院办理的曹某受贿案,曹某利用了其审核承建单位施工图纸之机,收受贿赂10余万元。 

    办案检察官分析,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主要有三方面成因。 

    心理失衡。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受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为中心的价值观念及生活方式影响,放松了思想改造,在与企业老板交往中,贪慕对方的财大气粗,不惜铤而走险,贪赃枉法,以权谋私,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相关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一些单位机构设置复杂,监督机制不到位,使得相关人员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为所欲为。有的单位财务制度管理形同虚设,各种审批手续不完备,造成财务管理混乱,给一些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提供了方便。该院查处的案件中,嫌疑人利用本单位拆迁、建设时监督机制不健全的漏洞进行贪污、受贿犯罪的达7件14人。 

    法治观念不强。在工程建设领域,有人认为拿“回扣”、“暗箱操作”等是普遍现象,行贿受贿是行业潜规则,不必大惊小怪。建设单位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虚假招标,建设单位与投标人勾结将标底泄密实行暗箱操作等情况经常出现,其中自然存在肮脏的权钱交易。 

    为遏制此类犯罪,检察官建议,应通过各种有效宣传教育,增强重点工程建设领域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廉洁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增强他们对职务犯罪的免疫力;建立工程建设领域的标准审批、建设、质监、验收的模式,各个单位按照相关模式统一管理,这样既节省了各个单位的财力,又起到方便管理、方便监督的作用;制定一套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各职能单位以及工作人员具有约束效力的预防机制,规范对工程的各个环节、重点部位、重点人员的预防措施。检察机关要本着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坚持对发生在工程建设中的职务犯罪,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积极营造反腐声势,充分发挥刑法震慑力,遏制和减少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