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法治化水平

【来源】: 检察日报 【发布时间】: 2014-07-04 
提升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法治化水平
 
罗欣 杨赞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全′国两会期间提出“预防职务犯罪也出生产力”的重要论断。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推动职务犯罪预防有效开展,《人民检察》编辑部以湖南省安乡县职务犯罪预防的实践为样本,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就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服务发展 

    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诚实守信的经济环境、清正廉明的政务环境、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等等,这些都要通过法治的规范性、稳定性、强制性和长期性才能实现。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吴建雄认为,在打击、保护、预防、救济四位一体的检察司法模式中,就市场经济发展而言,对职务犯罪的查办和预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职务犯罪导致生产力要素中的一批引领者、垂范者、管理者、组织者发生蜕变,成为市场经济的破坏基因,危及社会诚信、社会稳定,扰乱经济秩序。通过依法查办和有效预防职务犯罪可以阻隔公职人员向职务犯罪蜕变,促进市场经济运行管理的廉洁高效运行,为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教授肖世杰认为,实践证明,只有法治才是构建和谐的社会秩序与理性的市场秩序的必经之道,也只有法治才能为社会各界和社会各阶层所接受。因此,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市场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于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均是极其必要的。具体到检察院,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在其行使职权的过程当中,一定要严格依照宪法法律规定,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处理问题,培育良好的法治氛围与法治文化;另一方面,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必须充分发挥其检察监督职能,坚决予以及时纠正直至立案查处,为市场主体打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保障各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 

    完善工作机制和评价标准 

    要创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理念的转变至关重要。吴建雄认为,预防工作首先应实现从政治思维向法治思维的转变,正确认识预防工作的刑事司法属性,防止政治热情下的工作错位,坚持以法定职责和法律边界为本位,将司法预防融入国家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系之中;要围绕“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预防目标,坚持以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为基点,把查找直接引发案件的主客观原因作为办案内容,把帮助发案单位整章建制、举案说法作为法定职责,把防止同一类案件在同一单位重复发生作为基本要求,把为地方党委政府当好预防工作参谋作为战略任务,使预防措施通过执法办案落到实处。 

    以什么标准来衡量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成效,目前仍然存在争议,检察机关内部也缺乏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员魏建文认为,职务犯罪预防最直接的目的就是减少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因此,衡量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成效的一个重要标准应当是一定时期一定地区内职务犯罪的发案率。要进一步围绕大局,推动健全党委牵头领导,纪检、监察、检察、审计、组织、公安、法院等职能部门协调互动的职务犯罪预防网络,加强侦防一体化建设,突出预防重点,建立健全职务犯罪预防考评机制,不断提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成效。 

    理清预防职务犯罪的制约因素 

    目前,检察机关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着诸多制约因素,如何突破制约因素,对于创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更好地开展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近年来,湖南省安乡县检察院建立了预防职务犯罪检政衔接机制,形成法律监督与行政监管相互配合、优势互补的预防格局,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湖南省常德市检察院检察长刘清生认为,预防职务犯罪开展的瓶颈是多方面的。首先,理论研究不成熟,可转化为制度和实践的结果有限。其次,立法不完善。一是缺乏职务犯罪预防的专门性立法;二是缺乏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三是刑事法律本身存在缺陷,如刑法对贪污贿赂犯罪排斥犯意推定,但多数国家以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均肯定推定犯意在腐败犯罪中的适用,又如刑法将挪用公款客观方面限定为三种情况,与腐败零容忍并不相容。再次,工作机制不健全。一是大部分检察机关预防部门业绩评价关键指标还是立案查处,而非防止犯罪的发生;二是人财物的紧张;三是信息化推进较慢。 

    对此,湖南省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饶力明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进行完善。一是建立健全反腐败国家立法和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为预防职务犯罪提供体制和机制保障。二是要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惩治和预防是反腐败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打击是最好的预防,查办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最主要、最有力的预防工作方式。三是要进一步创新预防措施、预防手段和预防载体。检察机关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进步创造的良好条件,进一步运用科技手段预防职务犯罪。

    (详见《人民检察》2013年第24期)